1993年1月,决定在经济专业人员中实行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和部分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由设在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于每年11月份第一个周六举行。每科总分各为140分,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
初级、中级经济师报名条件
报考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者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一般是取得高中以上学历就可以报考,个别地区需要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具体要以当地通知为准。
2、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结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简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者,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1月初。原则上只在地级以上城市设置考场,必要时可在县设置考场。
考试科目
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
注: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初、中级《专业知识和实务》科目均分为工商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水路、公路、铁路、民航)、人力资源管理、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12个专业,其中运输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
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均为8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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